根据国办发[2016]62号、浙人社发[2016]99号文件,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根据市人社局有关部署,我校新工资标准在发放12月份工资时兑现到位,12月发放的工资额度将有变化,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新标准见附表1-3。
二、调整办法
(一)在职人员
1. 2016年12月的基本工资按新标准发放,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师范补贴;
2. 补发2016年7月至11月增资额:(调整后标准-调整前标准)×5;
3. 临时性补贴:是为确保增资不低于每月100元而保留的部分临时性补贴。2014年10月后进入事业单位的无临时性补贴。
(二)长病假人员:按在职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按长病假政策打折后发放(10年工龄以上按80%发放,10年工龄以下按70%发放)。
(三)退养人员:退养人员按退休人员的预调整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预增资每月190元。择时按退休人员清算办法进行清算。
(四)离休人员:根据国办发[2016]62号文件和杭州市规定的增加离休费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离休费。2016年12月按调整后新标准执行,并补发2016年7-11月5个月的增额。
联系人:杨鸿 28867732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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