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4〕149号)精神要求,现将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学费住宿费免除对象
入学前为浙江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中国境内各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可以申请免除学费和住宿费。
2.资助政策和标准
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按照不超过浙江省公办普通高校学生住宿标准给予资助,若有调整,另行公布。
对中外合作班、中外合作院校或通过交流、交换等其他原因到境外学习的学生,其在境外期间的资助标准参照原所在境内就读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对在审核中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经费的申请人,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缴补助经费,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
3.申请、审核和报送办法
学生凭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省内院校学生填报)》(附件1);学院做好申请人身份、学费、住宿费的确认审核工作,于11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附件1)连同汇总名单(附件2)的电子文本报送学校学生处。
各学院要加大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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