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医学院
学位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位授予、学科管理等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工作,规范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学校要求和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委员会是学院建设、改革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咨询机构。也是学校学位委员会的辅助机构。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9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科推荐,院长审批产生。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授及相当职称老师中遴选,并吸收学院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主席提名,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审查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 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第八条 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第九条 负责组织本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硕博士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审查并批准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其他问题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主席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