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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的相关事项提示

来源 : 医学部     作者 : 医学院     时间 : 2019-04-09

  各位师生:

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4月15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相关事项特予提示:

 1.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应经注册登记(即上电动自行车牌照,可以长期开);未上牌的禁止上路,否则扣车、责令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

 2.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应经备案登记(即上临时备案牌,可以骑3年,到2021年12月31日也不能上路);未备案登记的禁止上路,否则扣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即超标了),按机动车认定处罚(无证驾驶或准驾不符),无证驾驶的处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准驾不符的处罚款、记12分等处罚。

 3.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不戴头盔也将被处罚。对驾驶人和乘坐儿童不戴头盔、走快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载人等重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将予以处罚。

特此告知,请师生遵照执行,并注意行车安全。


保卫处

 2019年4月8日